国家教育督导办公室编印的《教育督导决策参考》2013年第1期,以《安徽督导体制改革取得新成效》为题,向全国推介了我省改革督导体制,成立省、市、县三级督导委员会,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为督导活动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方面的做法,这表明教育部及国家教育督导办公室领导对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充分肯定。现予转载,以供参阅。
安徽省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讲话精神,紧紧抓住教育督导发展新的机遇,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开创教育督导新局面。
成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全国 “两基”总结表彰会后,安徽省认真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精心谋划推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开始相对独立行使督政、督学职能,改变了过去教育督导只在教育行政体制内运作的局面,从机制、体制和制度层面提升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增强了督导的权威。截至2012年底,安徽省有13个市成立了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全省105个县(市、区)全部成立教育督导机构。2013年将贯彻落实好《教育督导条例》、省政府108次常务会议和李斌省长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市、县两级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并督促市、县政府严格按照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确定的教育督导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抓紧配齐教育督导工作人员。有督导机构而无专职督导工作人员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
打造一支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的督学队伍
截至2012年,安徽省75%的县(市、区)将督导机构高配为正科级或副科级。一批有基教、财务等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走上督导机构领导岗位,增强了教育督导机构的“话语权”。为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2012年,安徽省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名义,出台了《安徽省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率先出台的关于督学队伍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对督学的任职条件、聘任与管理、职责与权力、工作范围与内容均逐一做出明确规定。《办法》的公布实行,为省、市、县三级政府开展督学换届、督学资格认定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等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奠定了重要基础。2013年将完成第三届省督学换届工作,健全督学准入与换届制度。在做好专职督导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兼职督学的聘任工作,全面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实现督政督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以期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和教育督导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
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安徽省从政策和法规层面,为加强市、县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多方提供支撑和保障。在《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切实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的要求。在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教育督导”单列一章,用四个条款,对教育督导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在每年省对市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以及正在开展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中,把督导机构、队伍建设和教育督导工作保障经费安排作为刚性指标进行考核,要求市、县两级政府都要做到“有机构、有专人、有经费、有活动”,有效地推动各地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