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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提速 省教育厅缩短8个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
时间:2008-11-27 20:57:23   文章来源:安徽教育网       浏览次数:3711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省教育厅于日前决定缩短“公、民办高职院校(不含师范、医药类专科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等8个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

    经过调整,“公、民办高职院校(不含师范、医药类专科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从原来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缩短到“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由原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调整为“5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成为此次调整缩短时间最大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缩短情况

序号

项 目

类 别

原办理时限

缩短后的办理时限

1

公、民办高职院校(不含师范、医药类专科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

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校(院)长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20日之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省教育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15日之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省教育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4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

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6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授予专业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每年3月底前受理申报,6月15日以前审批。

每年3月底前受理申报,5月31日以前审批。

7

师范类、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以及省直部门直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消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申请筹设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正式设立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筹设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正式设立普通中专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8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2个半月之内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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