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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5-28 14:26:49   文章来源: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发布:lrs    浏览次数:15085
 

各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安徽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教育部人事司

 

附件:

 

安徽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

 

一、为做好全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导下的评审组织,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依法受委托的高等院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教师资格种类分别成立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标准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五、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十三人以上组成。其中,中青年教师应占三分之一。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教师。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副高级以上职务的教师等十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中青年教师应占三分之一。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院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不超过4人)、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等十七人以上组成。其中,中青年教师应占三分之一。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中的专家可以在教育系统不同单位间聘任。

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应有三至五人组成,教师资格审查委员是当然的评议组成员,评议组设组长一人。评议组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专业评议组在评议时必须经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评议。不设专业评议组的,由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工负责上述工作。专业评议组由相应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一并组建并指导其工作。

七、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两

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议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

九、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的评议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召开评议会议时,出席的委员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评议会议,视为自行脱离审查委员会。评议会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议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专家审查委员会和评议组成员的亲属、子女为评议对象时专家本人应实行回避;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扩大评议范围。对不能保证评议质量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视情况或停止其工作,或宣布评议结果无效。经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的结果不准复议。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其委员或专业评议组成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评议:

1、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2、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

3、不符合申报程序者。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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